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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旅游景区收费标价牌统一“着装”

Modify Time2008-08-06 16:06
从今年10月1日起,广西旅游景区(点)收费的标价牌将统一“着装”,各种标价牌统一由当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;未经监制,任何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,否则将按《价格法》和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进行处罚。

  据介绍,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规范广西旅游景区收费的明码标价行为,自治区物价局决定对广西旅游景区收费的标价牌进行统一规范。10月1日后,旅游景区收费明码标价,必须采取价目牌、价格表等形式公示,标价牌必须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,并长期固定悬挂。标示的内容必须包括:景点名称、游览主要项目、收费标准、通票或非通票、有关免票对象及各种优惠措施、容易引起争议的注意事项(如景点门票是否包括景区内的交通费等)、当地价格监督检查单位监制字样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。

  如果是接待境外游客较多的景区,各种标价牌还必须用中、英文两种文字同时标示。

  对于旅游景区内经营商品或其他服务收费的行为,经营者也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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